全面严格规范!事关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速看!
发布日期: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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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2025年2月20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全面严格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以下为《江门市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详细内容。江门市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一)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应当与上一级年度计划做好衔接。(二)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执法工作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次月工作计划报本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备案,执法监督机构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监督。(三)制定江门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四)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安全状态、事故和违法记录、安全诚信等级、季节特征等综合研判,制定涵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批发、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涉粉作业30人以上)、液氨制冷等重点企业的江门市应急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分级分类行政执法企业指导名单,重点企业执法检查按照市级组织、属地县(市、区)共同参与形式开展,减少检查频次。(五)确定为重点企业的,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应当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其它企业按照“双随机”制度规定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对专项行动以及突发事件、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平台动态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问题,跟进开展重点执法,不受监督检查频次限制。(六)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智慧监管、双随机抽查、综合查一次等方式开展检查,依托“一网统管”等平台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应急管理与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七)依托信息化平台推进“智慧监管”,对可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八)合理统筹同一时期同一企业检查事项,合并一次检查;分类制定应急管理重点行业领域简单事项行政检查表,简单事项“一表通查”。(九)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为具备法定资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退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十一)原则上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具体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场所、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严禁随意开展现场检查。(十二)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着装、执法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加强执法记录仪、执法信息平台等执法设备设施的使用,做到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十三)深入开展柔性执法,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开展涉企执法检查,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的原则,开展“说理式”执法,对被检查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精准普法、深入释法,提升企业尊法守法意识。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的,当场督促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坚决避免“一查了之、一罚了之”。(十四)审慎使用行政处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对涉事企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企业自查和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拒不整改或累次违法等情形,严肃依法查处,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十六)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或超范围查封、扣押,最大限度降低对涉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十七)严格执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等规定,统一规范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十八)坚持过罚相当、科学裁量,严格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罚款额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等情形,避免出现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十九)优化智能化监管手段,探索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监测预警、风险动态研判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有效发挥非现场方式在发现违法线索、开展行政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二十)实施精准化平台监管,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测预警系统、广东省工贸重点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监管平台,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建设的高处作业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备,实时开展网上巡查、动态监控,及时将有关问题隐患推送至执法人员,实现智能化预警、靶向性执法。(二十一)加强无人机巡查,充分利用无人机航飞对非煤矿山、工业集中区、群租厂房、重点管控企业开展空中巡查,不定期对企业高处施工等危险作业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巡查,涉及违法的及时推送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切实减少对企业现场执法,最大限度减轻执法监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二十二)办好企业信用修复,落实行政处罚“两书同达”机制,应急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根据信息公开属性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信用修复政策要求、修复条件和流程等,引导各类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环境。(二十三)建强用好江门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深入开展“万名专家下基层服务帮扶促安全”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强专家队伍管理,将帮扶指导贯穿执法监管全过程,指导企业加强基础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帮助企业剖析原因,推动整改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二十四)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依法做好标准化定级工作,确保定级公平公正,并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二十五)优化执法队伍结构,鼓励执法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和技术检查员队伍建设,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业力量。(二十六)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开展应急管理“执法能手”“典型案例”等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二十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推动企业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二十八)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企业职工代表等全程参与和监督执法工作,充分听取和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二十九)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制度,畅通“12345”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电话、局长信箱、来信来访等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随机抽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三十)严肃追责问责,对执法检查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纠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销或变更,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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