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首张逾期未年报“罚单”。
当日,长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询问,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该个体工商户连续3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该个体户作出200元罚款的当场行政处罚。
在此,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是每位经营者的义务,有助于累积自身信用、强化主体责任。否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