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将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关于同意“名苑”商住小区命名的批复》(开建字〔2024〕114号)的住宅小区标准名称予以公告。
根据规定,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开平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