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须知
受理范围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申请工伤复发(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适用对象 | 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工伤职工。 |
申请材料 |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1份(收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份(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收复印件); 4、工伤职工受伤诊断证明书,涉及工伤职工本次工伤的所有原始病历资料1份(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本、出院记录或小结、检查报告等); 5、工伤职工身份证件1份(收复印件); 6、工伤职工大一寸彩色相片1份(收原件); 7、近亲属提出申请提交其本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1份(收复印件); 8、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办理方式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将所需资料(序号1-6,其中用人单位申请提交序号1-6以及8,工伤职工的其近亲属申请提交序号1-7)的纸质资料提交至开平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长沙曙光东路168号,咨询电话:0750-2213656)。 |
办理时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
注意事项 |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等申请资料可前往开平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或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m.furendq.com/kpsrlzyhshbzj/)的“下载专区”下载。 |
开平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继续治疗期)确认申请须知.doc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2025版).doc
授权委托书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