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协助调查通知书》
送达公告
开平市三埠铭和装饰服务部(经营者:胡有生):
本局依法受理覃欢提出覃欢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需你单位配合调查,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 〔2024〕A0207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4〕A020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举〔2024〕A0207号
开平市三埠铭和装饰服务部(经营者:胡有生):
覃欢于2024年3月15日向我局提交覃欢(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的工伤认定申请,称覃欢是你单位的员工,安排在中山市横栏鑫鼎国际休闲会所旁边迪芬奇臻堡室内装修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5月28日18时20分左右,覃欢从该工地下班回家,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中山市南源路龙竹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随即就医。覃欢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23年6月10日覃欢出院时被中山市中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1、2跖骨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覃欢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覃欢的受伤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提供不认为属于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等材料。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附:1、《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调查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查字〔2024〕A0207号
开平市三埠铭和装饰服务部(经营者:胡有生):
我局正在办理覃欢(公民身份证号:45242119**********)工伤认定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现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1、安排管理人员携带身份证及劳动证明材料到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接受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请提前电话预约);
2、提供单位委托书和邮寄地址确认书;
3、提供中山市横栏鑫鼎国际休闲会所旁边迪芬臻保室内装修项目工地的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建筑项目参保地税发票等项目参保资料;
4、覃欢受到事故伤害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受伤时间、受伤详细地址、经过、受伤部位、诊断、单位意见等);
5、覃欢的劳动合同;
6、提供覃欢及同岗位人员(2人)2023年4-5月份考勤打卡记录。
以上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请书面回复说明,所有提供的纸质资料加盖公章。
如未按上述要求配合调查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甄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