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丹东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照林诉丹东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49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58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807.7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320元;以上合计93685.7元,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6000元,实际还应支付87685.7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2月28日09时30分在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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