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江门市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德月诉江门市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112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份工资6650元,12月份1日至3日的工资900元;2、支付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12月3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一倍工资31939元;3、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3900元。合计43389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3月25日09时30分在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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