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市巨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嘉豪诉广州市巨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65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8月26日工资合计8437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以及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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