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天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信庆诉开平市天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153号),仲裁请求: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2.住院护理费198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63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106.8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726元;以上费用合计546862.8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23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6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726元、伙食补助费6600元、护理费19800元,合共540987.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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