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开人社监字〔2025〕第007号
被告知人:江门市御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宽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DB0L0T55
注册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新港路106号之二
经查,你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拖欠劳剑银等8名员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共计6195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规定。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字〔2025〕第007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收到指令书之日足额支付劳剑银等8名员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共计61956元。你单位已向涉案人员支付2024年10月至12月工资共计32813元,但仍拖欠劳剑银等7名员工2024年10月至12月工资共计29143元(详见附件)。截至今日,你单位没有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剑银等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八)项“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的;(八)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9号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节较轻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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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门市御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情况表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江门市御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江门市御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开人社监字〔2025〕第007号)。上述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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