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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芬诉四川鸿鑫瑞景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201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6 16: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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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鸿鑫瑞景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志芬诉四川鸿鑫瑞景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201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918.67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559.81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39.24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31692.55元;5、医疗费448.31元;6、交通费300元;7、鉴定费203.4元。合计123361.98元,扣减被申请人支付的15000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108361.98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99048.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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