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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勿伪造材料骗取社保待遇!“大数据”下无所遁形
    发布日期:2025-02-13 09:03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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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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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近日,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大数据”对比发现市民冯某某等人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时提供的材料与“大数据”对比结果不一致。经核查,冯某某等人涉嫌伪造材料办理一次性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冯某某等人全部养老保险待遇,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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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启示  

    本案的涉案人员主要表现为伪造材料,抱有办理人员不能识别的侥幸之心,从而达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有部分临近退休的参保人,由于种种原因比较晚才开始缴纳社保,导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仍未能缴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担心无法领取退休待遇。为此铤而走险,伪造材料办理一次性补缴,从而领取退休待遇。

    社保君在此呼吁各位参保人,在“大数据”应用普及的今天,不能抱有侥幸之心伪造材料骗取社保待遇。一切的伪造材料在“大数据”下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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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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