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地(大陆)经济迅速发展,港澳台与内地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两岸人民往来日益密切,到内地(大陆)发展的港澳台居民人数规模越来越大。对于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港澳台居民而言,能否同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成为他们最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港澳台居民通过多种渠道提出诉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回应港澳台居民的诉求,进一步保障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人社部和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第4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解答一些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的常见问题。
依法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1、港澳台居民达到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条件时,在企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0年的统筹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关系转回上一个缴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年限及基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4、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由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年限及基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