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生物颗粒燃烧机)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生物颗粒燃烧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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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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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和益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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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626185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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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东和益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场所(生物颗粒燃烧机)进行辨识、建立台账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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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开平沙塘)应急罚〔20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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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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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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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生物颗粒燃烧机)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生物颗粒燃烧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对你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按照“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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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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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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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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