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开平市信迪染整厂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吴承瑜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1.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开展高处作业时,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应安全措施;2.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开展涉及高空等危险作业的排查整治,工作走过场。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承瑜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440724197*****1212 |
|
案件名称 |
开平长沙信迪染整厂有限公司“1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开平)应急罚〔2024〕3号 |
|
处罚事由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决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 50300元(伍万零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为 125750 元)。 |
|
处罚时间 |
2024年1月18日 |
|
处罚机关 |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