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执法主体、职责、依据、程序、清单监督和其他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裁量标准。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六)公众监督。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七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范围、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五)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的将行政执法事前、事后环节应当公布的全部信息在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内分类公布。
涉及本部门的执法人员信息、权责清单信息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公众可以通过其他管理平台或者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可以直接链接其他平台或者系统作为该类信息公示的方式。
相关执法股室应公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重点程序信息,如本股室尚未制定具体执法流程图和详细执法程序的,可以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编印的《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17年12月15日印发)制定。
相关执法股室应公示的行政执法结果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公开执法信息摘要;二是公开执法文书全文。(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摘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内容。(2)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隐去涉及当事人的名字、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隐去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信息。各执法股室及派出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将执法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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