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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平市教育局
开教民〔2024〕21号
关于终止开平市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
办学许可的批复
开平市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贵机构交来的《关于终止开平市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办学许可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贵机构已完成课程结课、完成财务清算、按规定顺序完善了财产清偿和处置等程序手续。符合终止办学审批程序,我局已按规定收回开平市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证号为教民244078370000018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印章,并从即日起对开平市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予以注销登记。
此复。
开平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