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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梁国勇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440783600386965
案件名称
梁国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文书编号
(开平龙胜)应急罚〔2023〕5号
处罚事由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3年11月10日
处罚机关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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