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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信(身份证号码后四位数为341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平市水口镇丰乐村第二巷2-2“沙冲口腔”擅自执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4010389)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10389)1份;3、冯信《询问笔录》(日期:2024年10月16日)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开卫医证保决〔2024〕101604号)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号:开卫医证保处〔2024〕101604号)1份;6、冯信《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7、照片证据(一)至(八);8、执法现场视频DVD 1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卫医罚〔2025〕0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祥苑北路14号4幢开平市卫生监督所稽查股)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