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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开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撰写时间:2018-04-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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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开平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开府布2018107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76号)等文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开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平市建成区(附图中红线内范围)、翠山湖科技园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根据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高污染燃料目录》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我市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分两类执行:

(一)附图中红线以内、蓝线以西范围及翠山湖科技园区禁止燃用《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类别。

(二)附图中红线以内、蓝线以东范围禁止燃用《目录》中类燃料组合类别。

具体禁止燃用燃料种类参照《目录》中相应类别。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不得向本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整治要求如下:

(一)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812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七、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划定开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开府办函2013207)同时废止。


附图:开平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示意图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18330

开平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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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开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撰写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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