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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开府办〔2024〕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开平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平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原则。积极提供优质公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二)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三)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冷;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四)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绿地、城市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有偿使用;
(五)政府管理或投资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在公共停车泊位上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等有偿使用;
(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七)城市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
(八)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九)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加气站、砂石堆场等;
(十)河道、山林、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价值评估;负责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直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1.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城市供热、供冷、充电桩建设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会同公安部门等单位负责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其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教育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二)镇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参考市直职能部门,设定本级相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管委会)确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的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成交)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督促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七条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确保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非税收入一体化系统缴入市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国家、省和江门市对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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