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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 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 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查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 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性、简便 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 定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务信息 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 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各股室(下属单位)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 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该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审 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 保密审查,由分管领导进行密级初审后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或公文由人秘股在 开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 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信息公开后,各股室(下属单位)应采取多种 形式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 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 进行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 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 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