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规定。 (三)开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开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m.furendq.com/)。 (四)监督渠道:通过开平市人民政府互动交流平台(//m.furendq.com/hdjlpt),联系电话:0750-2208155。开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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